紹興三牛皮塑-鋼軋廠退役場地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公示
紹興三牛皮塑-鋼軋廠退役場地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公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為了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紹興三牛皮塑-鋼軋廠退役場地項目地塊需開展污染排查等工作。
浙江益壤環??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我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至5月7日組織技術人員對該場地進行了初步調查及采樣分析工作,并在此基礎上編制了《紹興三牛皮塑-鋼軋廠退役場地環境初步調查報告》。
根據第一階段的場地環境基礎信息調查及第二階段現場環境樣品采樣分析,得出本地塊環境狀況結論如下:
(1)第一階段場地環境基礎信息調查,通過現場踏勘,地塊在2002年以前存在過紹興縣軋鋼廠(1987-1997)、宏橋木藝廠(1991-1993)、江橋福利廠(1984-2002),紹興柯橋三牛皮塑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并于2017年從本廠區搬離,2018年地塊內廠區已被推平。
(2)第二階段的場地環境調查取樣分析,根據分析測試結果表明:
根據該場地土壤第三方實驗室檢測分析報告,場地內土壤樣品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本項目所用標準(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和DB33/T 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篩選值中的較嚴格者)。
根據該場地地下水檢測分析報告,GW1-GW3高錳酸鹽指數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Ⅴ類標準,GWB背景點高錳酸鹽指數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Ⅲ類標準但未超過Ⅳ類水標準,GW2,GW3,GWB氨氮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Ⅲ類水標準,但未超過Ⅳ類水標準限值,GW2鎳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Ⅲ類水標準,但未超過Ⅳ類水標準限值。根據檢測結果可得出,受其周邊環境背景本底值影響(其環境本底值中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含量較高),該地塊內地下水監測點位高錳酸鹽指數,氨氮,鎳含量偏高,因此該地塊地下水污染風險基本可控。
綜上分析,本次環境調查結果表明該地塊環境質量能夠滿足第一類用地標準的使用要求,經確認本次調查無需再進行詳細調查及采樣分析工作,可結束本地塊場地環境調查工作。